合作社主管機關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民法第四十條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因此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同時通知法院,合作社經依章程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理事會亦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俾利法院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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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45條第2項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列為基本國策。. 據此,政府乃制定有合作社法暨其施行細則等專業法規,作為輔導管理合作社之依據,並設置合作行政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輔導、整合發展合作事業,期達成發展國民經濟,增進全民福祉之目標。. 我國各類合作社主要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等10類
第一章通則
業務
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稽查,其稽查結果及缺失之改善情形,列入年度考. 核之項目。.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於依法核準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之合作. 社,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考核:. 一、書面考核:依據合作社報送之各種書類資料辦理。. 二、實地考核:指派人員前往合作社實地辦理。.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
- 農業合作社
- 合作社法
- 合作社
- 政府資訊公開
- 釋字第214號解釋
- 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 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 業。 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應於名稱上表明之。但其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兼營或經營與主營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無須於名稱中 表明之。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 記者,不得用合作社
所謂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因此組織合作社目的,是解決社員經濟的問題。 (一)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場)時,應有 七人以上發起人,發起前應先洽詢主管機關索取合作社設立相關資料研閱。
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作業程序如下: 一、調查分析:調查籌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主、客觀因素,並據以分 析研判籌備可行性。 二、合作教育宣導:對發起人及預定社員對象等進行合作宣導與教育工 作,強化其合作信念。
名稱: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 第1條本細則依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合作社之設立,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 第3條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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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註) 銷車輛牌照,應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機關。第二十三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月應將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1、收支月報表。2、社員增減月報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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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主管機關 考核評 定為丙等以下之農業合作社,於業 務執行部分之輔導方式。(第6條) 伍、農業合作社聯合社準用本辦法之 依據。(第7條) 37 Title 336-06月-農政農情-內文書冊.indb
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應於名稱上表明之。但其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兼營或經營與主營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無須於名稱中 表明之。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 記者,不得用合作社
一、合作社為法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是以,合作社創設之條件:須有足夠之社員、有社員共同參與之需要、合作社經營規模能開展業務等因素作考量,始能實現社員共同需求並維護合作社之生存發展。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第 8 條
設立合作社 雖屬結社之一種,但經營合作社法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其貸放資金與收受存款等事項,本為銀行業務,故信用合作社乃屬金融事業,自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
名稱: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1條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合作社應將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規定,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3條合作社得將其事務員及技術員,訂定人事編制規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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