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卡勞基法
打卡只是雇主掌握勞工工作時間方式之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 第1項,雇主還可以依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工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勞工如果實際確實出勤但只是忘記打卡,並已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註1) 公司應該照實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不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若員工下班未打卡(非故意),但有依公司要求補未打卡證明,請問公司可以扣員工薪水嗎? *公司自己的工作守則上有備註,兩次以上未打卡要扣薪。(郵件收發紀錄、公司閉路電視,都可證明員工本人未早退)
如勞工確有出勤之事實,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將勞工未打卡行為視為曠工,如果雇主仍然扣除勞工薪資,雇主即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雇主未依期給付,依 勞動基準法79條
忘記打卡是事實問題,與請事假無關。員工如有出勤事實,但沒打卡,應自行舉證出勤證明,不然即為曠職或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給付工資,並另為處罰。如何舉證可由公司規定。
根據「崴爺」在臉書上的發文指出,勞動局開罰的理由是:「沒有讓員工打卡,有壓榨員工之嫌。. 」並在貼文中列舉三點,解釋為何自己的廣告公司上下班不打卡。. 崴爺的「廣告公司」被 #北市勞動局. Posted by 我是崴爺 on Monday, 28 August 2017. 廣告. 首先,廣告公司不鼓勵加班,如果因為記者會或其他的活動加班,公司也會依勞基法規定給加倍的補休和加班費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動法規】 高階主管必須備出勤記錄嗎? 您好,我們公司的中高階主管 (副理、經理、協理、副總)上班可以免打卡。. 過去勞工局檢查時,都沒有問題,但是6月份北檢所來檢查,挑選到了幾個高階主管,因未備出勤紀錄而開罰2萬。. 理由是這些高階主管並非公司法的委任代理人,因此視為勞工,適用於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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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打卡紀錄 擬罰僱主60萬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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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4)日,臺北市某議員被爆違反勞基法、壓榨助理的報導,其中有部分爭議在於「強迫員工按指紋打卡上下班」,助理們甚至怒斥議員「根本就把助理當犯人看」。 不過對於此點,小編其實是有點異議的,畢竟 使員工上下班打卡,本就屬於勞基法上「 雇主之義務 」,並不因為勞方不想打卡
立委表示,打卡不是重點,重要的是如何如實記錄出勤工時。工時的定義也不能只是勞資來談,政府應有清楚的界定,否則會造成爭議。 標籤: 勞基法, 行政院, 打卡, 出勤紀錄, 工時, 勞動部, 護理人員, 勞檢, 監察院, 勞權
WorkDo 人資小教室|員工請人代打卡就扣錢!. 企業會不會違反勞基法?. 近日某則新聞指出,有位連鎖超商副店長為了規避上班遲到會被扣薪的罰則,竟請店裡另外一名工讀生幫他代打卡,而且3個月內就高達45次。. 之後被店長抓包,怒告2人業務登載不實和詐欺
勞基法的部分可能大家比較熟稔,總之這個案件就是雇主有準確記錄工時的義務,也不可 以預扣工資,且只要依程序提出未打卡的事情,亦不構成曠職。. 而且曠職的認定蠻嚴謹的 ,遲到、早退也不能隨意認定為曠職。. (不過呢,我公司當然是沒這方面的程序
勞資案例 A君上班忘記打卡,公司竟然以工作規則規定為由,扣下A君當月的全勤獎金,A君認為公司不合法,公司是否有理? 。標籤:打卡,全勤獎金,勞資法令
最新消息-【勞動檢查】打卡出勤紀錄解決方案!. 【勞動檢查】打卡出勤紀錄解決方案!. 勞動部公佈《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出勤記錄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答案. 依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相關主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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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30 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 5年。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請出 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編號 問題 回答 1 同仁上下班均不需要打卡,可 以嗎?
【唐鎮宇、許麗珍、蔡孟修 臺北報導】勞工加班時數超過規定或僱主未給加班費等爭議頻傳,但僱主若無勞工打卡等「出勤紀錄」,勞檢員只能針對「沒紀錄」開罰最高三十萬元,沒發加班費、超時工作等問題,則因沒有證據統統追不到。勞動部研議修法,未來僱主提不出出勤紀錄等「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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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勞工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勞基法不但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而且也必須要記載勞工的出退勤時間到「分鐘數」為止,才能真實反映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另外該紀錄並不限定格式或記載方法,最常見的當然就是一般的打卡鐘或簽到表,其他如門禁刷卡、指紋或臉孔辨識、線上刷卡或像
雇主與新進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工作未滿七天離職,視為未通過試用期,不得領薪。」或「試用期間內不支薪」或「試用一周,未通過考核,不得領薪」,或「工作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請問這些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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