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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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外兼課每週以4小時為限,日夜時數合併計算,並應依規定請事、休假。 擬於外校兼課之同仁務必要事前簽請 校長核準,並請對方學校發函本校同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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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核定,始得於校外兼課。 十五、教師申請校外兼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準: (一)兼課時數合計每週逾四小時。 (二)與其教學或研究專長無關。 (三)對本職工作或所兼任之行政工作職務有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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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兼課申請經學術副校長或校長核準後,應即發給同意函,由本校或 申請教師送交兼課學校續辦。 第六條 各教學單位欲聘外校教師來校兼課時,於提聘時須同時附上對方學校同 意其來校兼課之同意書,始得發聘;若對方學校特別要求本校出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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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課,按規定日間辦公時間內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三、教師兼課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經他校函經本校同意。 前項校內基本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校外兼課之前一學期授課時數。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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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所稱所稱校外兼課,指本校教師於上班時間、公餘時間或假日時間至外校兼 授與其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課程,兼課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者。 二 教師校外兼課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校內課務運作及學生權益,且須符合校內基本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Taipei Chengshih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徵聘【流行音樂系】助理教授(含)以上1名及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1名(截止日期:110/7/2)
- 【人事室通知】110城市人通知第52號
- 臺北基督學院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處理要點
- 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校外兼課許可申請表
- 長庚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 東海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及兼課處理辦法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兼職及兼課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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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教師校外兼課處理要點 109.4.28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使教師專心教學及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在校外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在校外兼 課,惟情況特殊經簽奉校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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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兼課處理要點 98 年12 月11 日第57 次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99 年 5 月14 日第5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 點 99 年12 月10、13 日第5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4、6、11-1 點) 103 年 3 月28 日第68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3、5、6、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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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校外兼課許可申請表 Author user Last modified by user Created Date 4/10/2019 7:51: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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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外兼課以擔任與其在本校所任課程性質相近之科目為原則。 七、校外兼課應由對方學校致函本校徵得同意後始得前往兼課。 Title 校教評會報告案教師校外兼課原則 Author CCU Last modified by CCU Created Date 5/11/2011 2:23:00 AM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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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09.2.20修正 申請人姓 名 職稱 單位 教師專長領域 到校日 年 月 日 兼課學校 系所 兼課科目 及學制 時數 兼課時間 學年度第 學期 星期 第 節 校內授課鐘點 校內授課基本時數 校內超鐘點數 校外鐘點數 所屬單位
二、請欲申請校外兼課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 T.E.01/ 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維護 / 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系 (所、中心、學位學程) 主管、院長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送人 力資 源室彙辦。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Taipei Chengshih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徵聘【流行音樂系】助理教授(含)以上1名及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1名(截止日期: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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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基督學院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 年1 月5 日第一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一、臺北基督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教師專心教學及研究,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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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 姓名 服務單位及現職職稱 (含兼任行政主管職稱) 兼職機構 兼職時數 定期開會 不定期開會 每週 小時 其他 兼職職稱 兼職費用 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元/月。
長庚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規章名稱 / Title: 長庚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規章編號 / No.: 0200067. 審議會議 / Review Meeting: 校務會議. 會議審查日期 / Date approved: 2016-12-22. 公佈函公告日期 / Date issued: 2017-01-06. 制定單位 / Unit: 人事室. 承辦人 / Officer: 簡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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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兼課學校開學日前簽請校長同意,開學日前未完成行政程序者不予受 理。 第四條 校外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教師兼職以執行經常性業務者,其兼職時 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五條 兼課(職)期滿需續兼課(職)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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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兼課 十、教師在校外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十一、教師兼課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經兼課學校致函本校同意。 十二、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至校外兼課: (一)兼任一級行政單位主管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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