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權利
因此,你有權利選擇是否回答警員的提問/ 進行落口供。 被拘捕後,警員需要將你帶到最就近的警署。 3)「羈留人士的權利」: 警方會給予被捕人士一份通知書,讓羈留人士明白他們的權利。 被拘留人士享有括羈留人士有權: 打電話給親人或朋友 要求取閱一份
羈留人士的權利包括:. 要求可通知親屬或朋友自己被扣留;. 要求獲取律師名單;. 要求申請保釋;. 在要求下免費獲供應食水及足夠食物或茶點,並在有需要時獲得醫療協助;. 如果不會對警方的調查工作,造成不合理延誤或阻礙、或引致司法不公,被羈留人士還應該享有以下額外權利:. 與法律顧問進行私人溝通及諮詢;. 與自稱由第三者代為聘請的律師或大律師私人
被捕人的權利:. 有權要求警方解釋自己被捕的原因或罪名。. 有權記下有關的警員姓名、編號以及所屬分區警署。. 有權保持緘默。. 有權要求安排翻譯服務。. 有權要求打電話給自己的親戚或朋友協助。. 有權知道被搜身的理由和範圍。. 有權要求法律援助。. 有權拒絕簽署任何文件。.
被捕人士保釋. 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後, 警方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通常在被捕後計起的48 小時內)。. 如果警方想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被拘留的人亦有權提出反對,並申請保釋。. 除非被控的罪行嚴重,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要繼續扣留疑犯,否則警方應該批準疑犯保釋。. 被告通常是以現金
(二)鑑於儘管《警察通例》第49章訂明,「為確保充分照顧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權利及福利,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士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懷疑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羈留人士安排合適成人在場屬強制規定」,但有在上述公眾活動現場的社工表示,警方拒絕讓該等社工陪同16歲以下被捕兒童前往警署或在他們被羈留期間全程陪伴,有否評估警方此舉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有關規定;
另外,對於網絡有人指控警方對被捕人士濫用武力,警方澄清指一向尊重被捕人士權利,有關人士的傷勢都是在拘捕時造成,並不是在拘留中心造成。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指出,示威活動蔓延至不同社區,影響範圍越來越廣泛,所謂的和平集會變成滋擾破壞和毫無底線的暴力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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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時的權利已寫在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 (俗稱《Pol 153表格》),當中包括尋求法律援助、診治及通知親友的權利。. 如果被捕人士需要聯絡律師,當他提出這種訴求時,警務人員需要為其提供必要的通訊條件;. 被捕
警方指《蘋果》報道誤導 強調被捕人士權利受法律保障. 警方致函《蘋果日報》,指該報3月29日頭版報道警方早前在深圳灣口岸接收8名疑犯,當中
警方昨日致函《蘋果日報》,指該報於3月29日頭版報道警方早前在深圳灣口岸接收8名疑犯,當中引述匿名人士指控警方封鎖一名疑犯接觸其他人士,警方指有關報道誤導讀者,以為警方剝削被捕人士的權利,並就羈留安排的原因穿鑿附會,對此深表遣憾,強調所有被捕人士均受法律保障。
「羈留人士」享有頗多基本權利,我們對此深具掌握。 被捕被帶到警署: 既然已是被捕人,若警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人有暴力傾向或逃脫的可能,該名警員有權替被捕人鎖上手銬。被捕人然後將被警方帶到警署作出進一步的調查。
民權觀察於6月9日至今,一直為因示威活動而被捕的人士提供緊急法律支援,包括委派義務律師前往警署及羈留設施協助被捕人士,以保障他們的法律權利及基本人權。我們認為警方於今日的記者會中,指警方在羈留安排中已保障被捕人士及時取得法律協助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曾偉雄又提到,被捕人士無論是議員或警員,都有保持不合作的權利。 他舉例稱,部分議員被捕後採取不合作態度,甚至有人「踢保」: 「好多被捕議員去到警署,採用不合作態度接受警方查詢,甚至在警方要求佢擔保時候,做所謂踢保,呢啲係咪亦都係被捕人士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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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管入境事務隊成員在執行拘捕後羈留被捕人士的法律,載於《入境事務隊條例》第13A條。 5. 入境事務隊成員在拘捕你後,可能會把你帶往入境事務隊的任何辦事處。
警方致函《蘋果日報》,指該報3月29日頭版報道警方早前在深圳灣口岸接收8名疑犯,當中引述匿名人士指控警方封鎖該名疑犯接觸其他人士,警方指報道
她直斥,警方用「無恥手段剝奪被捕人士權利」,並批評警方稱「尊重法治」是「笑死人」。 另外,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凌晨亦發文指,在近凌晨4時仍有40多位被捕人士未能見律師,並轉述有律師表明,「警察留難拖延極不合理」,並指若仍未能會見被捕人士,不排除被捕人士需要申請人身保護令。
警方致函《蘋果日報》,指該報3月29日頭版報道警方早前在深圳灣口岸接收8名疑犯,當中引述匿名人士稱警方封鎖該名疑犯接觸其他人士。 警方批報道誤導讀者以為警方剝削被捕人士權利,並就覊留安排的原因穿鑿附會,因此須作出澄清,強調所有被捕人士均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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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必須獲告知被逮捕的原 因。如被捕人士被控某項罪名,當局必須迅速把他解送法官或具有 司法權力的人士。任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都有權在合理時間內接受 審訊,以確定是否犯罪。等候審訊人士可獲準保釋。 23. 任何被逮捕或拘禁的人,都可就其拘禁
調查後,警方須盡快以書面紀錄檢查目的及範圍,並提供副本予被捕人士,雖然警方行使此權利時,會干預到《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下,被捕人士的權益,但上訴庭認為有關授權,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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